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五十九、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五十九、 五十九、 对《海南出入境游艇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3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三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中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修改为“海关总署”。 (二) 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海口海关负责海南出入境游艇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 将第五条至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至第三十八条中的“检验检疫机构”修改为“海关”。 引用法条 海南出入境游艇检疫管理办法(2013) (四)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