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十一、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十一、 十一、 对《出口烟花爆竹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9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二条、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国家检验检疫局”修改为“海关总署”,“国家检验检疫局设在各… (二) 删去第四条中的“(见附件1)”和“(见附件2)”、第六条中的“(见附件3)”。 (三) 将第六条、第八条至第十一条中的“检验检疫机构”“各地检验检疫机构”修改为“海关”。 (四) 将第十二条中的“各局”修改为“各关”。 (五)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本办法所规定的文书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且发布。” (六) 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七) 删去附件。 引用法条 出口烟花爆竹检验管理办法(1999) (八)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