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四十、 对《保税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1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八)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八) 四十、 对《保税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1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八) 将第十八条修改为“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后不经加工直接出境的,应当向保税区海关提交产地海关签发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保税区海关不再实施检验检疫。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变更输入国家或地区并又有不同检验检疫要求、改换包装或重新拼装、已撤销报检的,应当按规定重新报检。” (七) 目录 (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