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三十五、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三十五、 三十五、 对《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进出物品检验检疫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5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三条至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一条中的“检验检疫机构”修改为“海关”。 (二) 将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中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质检总局”修改为“海关总署”,“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修改为“深圳海关”。 引用法条 沙头角边境特别管理区进出物品检验检疫管理规定(2003) (九)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