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二十九、 对《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9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七)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七) 二十九、 对《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9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七) 将第二十四条中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将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抽查检验结果、预警通告等及时通报给当地有关部门和企业”修改为“主管海关应当将公布的抽查检验结果、预警通告等及时通报给当地有关部门和企业”。 (六) 目录 (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