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7年) 十四、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3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27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十二)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7年) (十二) 十四、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3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27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十二) 将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的“向主管海关申报”修改为“按照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删去“(见附件1)”和“(见附件2)”。 删去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十一)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