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7年) 十四、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3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27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八)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7年) (八) 十四、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3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27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八) 删去第二十条第一款中的“主管”。 将第二款中的“应当经直属海关批准”修改为“主管海关受理企业申请后,报直属海关审批”。 (七)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