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7年) 将第二款中的“海关总署”修改为“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标牌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验收合格证书》”修改为“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

将第二款中的“海关总署”修改为“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标牌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验收合格证书》”修改为“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