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7年) 十三、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0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27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十四) 删去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7年) 将第二款中的“海关总署”修改为“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标牌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验收合格证书》”修改为“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 十三、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0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27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十四) 删去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将第二款中的“海关总署”修改为“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标牌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验收合格证书》”修改为“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 (十四) 目录 (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