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7年) 十三、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0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27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九) 删去第十三条第一款。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7年) 将第二款修改为“主管海关受理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制发《保税物流中心(B型)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十三、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0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27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九) 删去第十三条第一款。 将第二款修改为“主管海关受理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制发《保税物流中心(B型)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九) 目录 (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