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7年) (八)

(八) 删去第十二条第(一)项中的“(样式见附件3)”、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将第(二)项修改为“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企业管理制度”,将第(九)项改为第(五)项,修改为“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