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7年) 十三、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0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27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三)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7年) (三) 十三、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0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27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三) 将第四条第(一)项修改为“物流中心仓储面积,东部地区不低于5万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不低于2万平方米”,将第(六)项修改为“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