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7年) (四)

(四) 将第七条第(二)项修改为“公用型物流中心的仓储面积(含堆场),东部地区不低于4000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不低于2000平方米”,将第(三)项修改为“自用型物流中心的仓储面积(含堆场),东部地区不低于2000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不低于1000平方米”,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物流中心为储罐的,容积不低于5000立方米”,将第(四)项改为第(五)项,修改为“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并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和数据标准与海关联网”,将第(五)项改为第(六)项,修改为“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删去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