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7年) 十、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6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4号和第19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十二)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7年) (十二) 十、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6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4号和第19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十二) 将第十八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专家证》”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将“‘长期居留证件’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部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长期居留证》、《华侨、港澳地区人员暂住证》等准予在境内长期居留的证件”修改为“‘长期居留证件’是指有效期一年及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居留许可》、《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准予在境内长期居留的证件”,将“‘自用物品’是指非居民长期旅客在境内居留期间日常生活所必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所列物品(烟、酒除外)及机动车辆”修改为“‘自用物品’是指非居民长期旅客在境内居留期间日常生活所需的《物品目录》范围内物品及机动车辆”。 (十一) 目录 (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