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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年)
  3. 七、 增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产地证书可以在货物出口之日起12个月内予以补发: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年) 本决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七、 增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产地证书可以在货物出口之日起12个月内予以补发:

本决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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