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的决定(2006年) 二、

二、 《监管办法》第八条第二项修改为:“(二)已经领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准予或者核定其经营进出境快件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