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年) 三、

三、 增加“本办法附件2列明的商品仅限在规定数量内携带出交易市场。超出规定数量的,应当按照一般贸易的管理规定办理进口手续。”,作为《办法》第七条第二款,原《办法》第七条第二款予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