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年) 十、

十、 将第二十条中的“《资格证》由驾驶员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转让他人。”删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