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3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3号(2016年) 发布机关 海关总署 效力 现行有效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税委会〔2016〕2号),海关总署决定自2016年4月8日起废止海关总署2011年第6号公告。 海关总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