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1年第12号 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1年第12号(2011年) 发布机关 海关总署、发展改革委 效力 现行有效 为规范加工贸易单耗管理,现决定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见附件),附件中列明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 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 序号 1 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