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工作人员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1989年) 第四条
第四条 海关工作人员执行缉私任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开枪射击:
追缉逃跑的走私团伙或者遭遇武装掩护走私,非开枪不足以制服时;
走私分子或者走私嫌疑人以暴力抗拒检查,抢夺武器或者警械,威胁海关工作人员生命安全,非开枪不能自卫时;
走私分子或者走私嫌疑人以暴力劫夺查扣的走私货物、物品和其他证据,非开枪不能制止时。
追缉逃跑的走私团伙或者遭遇武装掩护走私,非开枪不足以制服时;
走私分子或者走私嫌疑人以暴力抗拒检查,抢夺武器或者警械,威胁海关工作人员生命安全,非开枪不能自卫时;
走私分子或者走私嫌疑人以暴力劫夺查扣的走私货物、物品和其他证据,非开枪不能制止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