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上船舶和平台志愿观测管理规定(2014年) 第一章 海上船舶和平台志愿观测管理规定(2014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发展海洋观测事业,提高海洋预报和防灾减灾能力,加强和规范海上船舶、平台志愿观测工作,依据《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和沿海省级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海上船舶、平台志愿观测工作适用于本管理规定。 第三条 海上船舶、平台志愿观测工作属于基础性公益事业。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或沿海省级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应将海上船舶、平台志愿观测工作纳入本级海洋观测网规划。 第四条 海上志愿观测船舶(以下简称志愿船)是指经海洋主管部门选定并登记注册,志愿参加海洋观测工作的海上船舶。海上志愿观测平台(以下简称志愿平台)是指经海洋主管部门选定并… 第五条 鼓励符合国家观测预报业务需求的海上船舶、油气开采作业平台及其他人工构造物等加入志愿观测工作。 第六条 海上船舶、平台志愿观测工作按照“政策引导、统筹协调、志愿加入、服务公益”的原则进行管理。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