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7年) 第三章 滚装船舶、船员 第二十七条 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7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滚装船舶、船员 第二十七条 滚装船舶开航后,应当立即向司机、旅客说明消防、救生手册所处位置和滚装船舶应急通道及有关应急措施。 滚装船舶在航行中应当加强巡检。如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不能及时消除的,应当向滚装船舶经营人报告。必要时,还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