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2年) 第二章 滚装船舶运输经营人 第七条 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2年) 第七条 第二章 滚装船舶运输经营人 第七条 滚装船舶经营人应当综合考虑滚装船舶的技术状况、航区自然环境、航行时间和航线特点等因素,提出滚装船舶安全开航限制条件,申请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核准,并报船籍港、船舶服务航线的始发港和目的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滚装船舶经营人应当严格执行滚装船舶安全开航限制条件,合理调度和使用滚装船舶。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