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2年)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滚装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滚装船舶立即纠正或者限期纠正;开航前仍未纠正影响航行安全的,海事管理机构不得为其办理出港签证手续:

不符合安全适航条件;

船员不符合本规定第三章的有关要求;

滚装货船载客不符合要求的;

没有按照安全管理体系进行有效运转;

未按《海船船员值班规则》实施值班;

法律、行政法规和交通部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得办理出港签证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