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2年) 第三章 滚装船舶、船员 第二十一条 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2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滚装船舶、船员 第二十一条 滚装船舶不得承运不具备安全运输条件的车辆。 滚装船舶积载车辆应当符合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车辆舱的承载能力、装载尺度,并按滚装船舶系固手册系固车辆。 滚装船舶进行水路滚装运输,吃水不得超过核定的载重线。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