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行政执法证管理规定(2000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测绘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收回其测绘行政执法证并上缴发证机关;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利用测绘行政执法证进行与测绘行政执法公务活动无关的其他化活活动的;

擅自涂改测绘行政执法证的;

将测绘行政执法证转借他人的;

在测绘行政执法活动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