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2015年) 第五章 质量奖惩 第三十四条 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质量奖惩 第三十四条 测绘单位提供的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及时进行修正或重新测制;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测绘单位所完成的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经监督检查被判定为“批不合格”的,按照有关管理规定限期整改,并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