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章 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测绘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 第十五条 测绘单位应按照质量管理体系建设要求,建立健全覆盖本单位测绘地理信息业务范围的质量管理体系,规范质量管理行为,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第十六条 甲、乙级测绘资质单位应设立质量管理和质量检查机构;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应设立专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查人员。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技术和质检负责人等关键岗位须由注册测绘… 第十七条 测绘单位应建立质量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制定并落实岗位考核办法和质量责任。 第十八条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实施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定、校准。 第十九条 测绘单位应建立合同评审制度,确保具有满足合同要求的实施能力。 第二十条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实行“两级检查、一级验收”制度。 第二十一条 国家法律法规或委托方有明确要求实施监理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应依法开展监理工作,监理单位资质及监理工作实施应符合相关规定。监理单位对其出具的监理报告负责。 第二十二条 测绘单位对其完成的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负责,所交付的成果,必须保证是合格品。 第二十三条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通过验收后,测绘单位应将项目质量信息报送项目所在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分包的,分包出的任务由总承包方向发包方负完全责任。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