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下同)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商品质量违法行为。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