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八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为公众咨询、投诉、举报提供方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食品经营中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了解食品流通安全信息,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