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四十四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组织实施抽样检验的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抽样检验中发现的不属于自己管辖的食品安全案件线索,应当及时书面通报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移送有关执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