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四十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时,应当制作抽样检验工作记录,现场检查所抽检食品的相关票证、货源、数量、存货量、销售量等;应当要求检验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采样规则进行取样,并将抽样检验结果通知标称的食品生产者。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