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