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十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开展食品市场监督检查。食品经营者应当接受和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