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开展工作。 第三章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