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章 食品经营 第二十三条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章 食品经营 第二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退市制度。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食品经营者未依照前款规定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