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章 食品经营 第二十一条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食品经营 第二十一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履行更换、退货等义务。 鼓励食品经营者在其销售食品的包装上附加特殊身份标记,将其销售的食品与其他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食品相区分。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