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章 食品经营 第十二条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食品经营 第十二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食品经营从业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患有《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疾病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