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2003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流动人口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职责:
为流出人口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
对流动人口开展多种形式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指导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适时提供随访服务;
根据本地实际,坚持公民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与流出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建立与现居住地的经常性联系协调制度,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信息沟通和反馈工作;
帮助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家庭,解决生产、生活、生育方面的实际困难;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优惠政策;
法律、法规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