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 第十六条 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 (一) 第十六条 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 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第十六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