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但是,下列人员除外:

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

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