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 第十一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落实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