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注册许可决定的;
对符合注册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注册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注册许可决定的;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利用职务之便,收取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