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