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章 注册 第十三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注册 第十三条 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者,在具备注册条件后重新申请注册的,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