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延续注册申请表;

注册证书;

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前一个注册期内的工作业绩证明;

继续教育合格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