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章 注册 第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条 第二章 注册 第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延续注册申请表; 注册证书; 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前一个注册期内的工作业绩证明; 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