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使用注册监理工程师称谓;
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依据本人能力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接受继续教育;
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使用注册监理工程师称谓;
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依据本人能力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接受继续教育;
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