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二章 注册 第十六条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2006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注册 第十六条 被注销注册者或者不予注册者,在重新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并符合继续教育要求后,可以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注册。 第十五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