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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测绘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继续教育

第二十一条 注册测绘师延续注册、重新申请注册和逾期初始注册,应当完成本专业的继续教育。 第二十二条 注册测绘师继续教育必修内容通过培训的形式进行,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推荐的机构承担。必修内容培训每次30学时,注册测绘师须在一个注册有效期内参加2次不同内容的培训… 第二十三条 注册测绘师继续教育选修内容通过参加指定的网络学习获得40学时,另外20学时通过出版专业著作、承担科研课题、获得科技奖励、发表学术论文、参加学习等方式取得。 第二十四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指导下,负责组织编写必修课培训大纲,审查培训教材,评估培训机构,下达年度继续教育培训计划。 第二十五条 注册测绘师继续教育实行登记制度。 第二十六条 注册单位应积极为注册测绘师提供继续教育学习经费和学习时间,以及参加继续教育的其他必要条件。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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