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执业。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